先理解国际共识
OECD 过渡期处罚规定措施涉及在相关期间,为正确适用 GloBE 规则及 GIR 申报采取合理措施,不是全球免除所有最低税义务。应找出拟依赖的国内条文或行政做法,确认期间、违反事项及机关如何评估事实。国际协议、国内法定豁免与裁量减免是不同机制,向管理层报告时,不宜统称为无条件宽限期。
认识各地做法的差异
香港税务局说明,OECD 过渡措施本身不免除申报、缴款、记录或提供资料义务;印尼 DJP 则另有关联指定条文及期间的行政制裁豁免。两者应依各自法律理解。假设虚构集团一地顾问确认减免,另一地仍须按时通知,中央应保留两项结论,不能宣称全球免罚。采用前须核实实体及失误是否在当地措施范围内。
保留真正采取行动的证据
保存实施计划、顾问指示、资料需求、勾稽、复核及问题反映记录,呈现实际做过什么,而非只有政策。资料缺少时,记录取得尝试与处理意见,不可事后制造记录或将暂定假设说成已确认事实。期限有问题应及早询问正式程序。减免证明材料与税额计算证明材料未必相同,两者都应保存。
继续完成原有义务
特定制裁获减免,不一定免除提交资料、更正或缴税。应维持当地时间表,记录同意的处理,并向管理层说明未结义务及何种证据能厘清。若各团队对同一“减免”说法理解不同,请提供地区、年度、失误及现有意见;我们可协调法律与事实问题,建立有依据的立场,不保证规则新或复杂就自动免责。
接下来该怎么做
- 确认国内机制、期间及涵盖的违反事项。
- 保存合理配合措施及当地意见证明材料。
- 除非依法免除,仍须继续申报、付款及更正。
官方来源与延伸阅读
本文是关于规则运作方式的一般性说明。某一司法管辖区实际实施了哪些规则、自哪个期间起适用,请参阅辖区指南及其官方资料来源。
各地税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