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團是否屬於適用範圍?
首先檢視集團歷年合併收入、會計期間、個體特徵及相關排除規定,再透過初步評估判斷是否需要進一步分析。
依據: 《規則範本》第 1 條
2. 涉及哪些個體與租稅管轄區?
股權架構有助於識別最終母公司個體、中間母公司及境外業務。不同類型的個體可能需要單獨處理。
3. 哪些所得和稅額納入計算?
GloBE 所得和調整後涵蓋稅額均為技術性指標。會計獲利和稅費可能須經調整後方可使用。
依據: 《規則範本》第三章及第四章
4. 如何初步估算稅務影響?
簡化計算考慮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以及扣除實質性所得排除額後的超額利潤。其他規則可能改變計算結果。
5. 補充稅可能在哪裡徵收?
國內最低補充稅、所得涵蓋規則和低稅利潤規則的作用各不相同。總體而言,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使利潤來源地租稅管轄區優先徵收補充稅;其次由所得涵蓋規則在母公司層面適用;低稅利潤規則則作為補充機制,處理剩餘的補充稅。三者須按租稅管轄區和期間綜合評估。
6. 還需要辦理哪些申報?
稅款計算、登記、通知及資訊申報須分別考慮。即使沒有估算稅額,也不能據此判斷是否負有申報義務。
依據: 《規則範本》第 8.1 條
術語表
以下定義概述《規則範本》與後續指引;如有差異,以官方文本為準。
跨國企業集團
至少有一個個體或常設機構位於最終母公司個體所在租稅管轄區以外的集團。集團範圍依 GloBE 合併規則確定,包括視同合併,以及僅因規模、重要性或持有待售而未納入合併的個體。單一個體及其境外常設機構也可能構成跨國企業集團。
成員個體
構成跨國企業集團一部分的個體或常設機構,但若干排除個體除外。
最終母公司個體(UPE)
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個體控制性權益、且本身不被另一個體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性權益的個體;也包括第 1.2.3 條所指的、由單一個體及其境外常設機構構成的集團的主要個體。
GloBE 所得
成員個體的財務會計淨利或淨損,按 GloBE 規則調整後的金額。
調整後涵蓋稅額
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所得稅,按 GloBE 規則調整後的金額,包括對特定遞延所得稅的調整。
有效稅率(ETR)
就某租稅管轄區而言,集團在該租稅管轄區的成員個體的調整後涵蓋稅額除以其 GloBE 淨所得。
實質性所得排除額(SBIE)
基於某租稅管轄區合格薪資成本及合格有形資產計算的金額,在計算超額利潤時從 GloBE 淨所得中扣除。
超額利潤
某租稅管轄區的 GloBE 淨所得減去實質性所得排除額,結果不低於零。
補充稅
使某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達到最低稅率所需補繳的稅款。總體而言,為補充稅率乘以超額利潤,並作進一步調整。
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QDMTT)
符合 OECD 要求的國內最低稅,使租稅管轄區可就其境內產生的低稅利潤徵收補充稅。
所得涵蓋規則(IIR)
要求相關母公司個體就其持有權益的低稅成員個體,繳納其可分配份額補充稅的規則。應繳稅額須依納入比例及徵稅規則確定,不能僅憑持股比例判斷。
低稅利潤規則(UTPR)
一項補充規則,將剩餘補充稅分配予適用該規則的租稅管轄區,通常透過不允許扣除或作同等調整的方式實施。
安全港
一項簡化措施:在滿足條件時,可將某租稅管轄區的補充稅視為零,或減少所需的計算。
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
適用於初期年度的臨時安全港,利用國別報告資料及合格財務報表,測試某租稅管轄區是否需要進行完整計算。
簡化有效稅率安全港
2026 年 1 月方案中的一項安全港,主要依據財務會計資料,以簡化方式計算所得和涵蓋稅額,據此測試某租稅管轄區的有效稅率。符合條件時,該租稅管轄區的補充稅視為零。
實質性租稅優惠安全港(SBTI)
2026 年 1 月方案中的一項安全港:對與租稅管轄區內實際營運活動相關的合格租稅優惠,在有效稅率計算中給予較有利的處理,但設有上限及適用條件。
最終母公司安全港
2026 年 1 月方案中範圍較窄的一項安全港:如最終母公司個體所在租稅管轄區的稅制獲認可為合格制度,可就該租稅管轄區本身的利潤免於適用低稅利潤規則(UTPR)。該安全港不涵蓋境外子公司,也不免除 QDMTT。
GloBE 資訊申報書(GIR)
載明集團 GloBE 資訊的標準化申報書,可集中申報,並在其他租稅管轄區作出通知。
並行制度
「並行制度」包括: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獲認可合格制度租稅管轄區的集團可選擇適用的並行安全港,以及範圍較窄的最終母公司安全港。兩者的適用範圍和生效日期不同,均不免除 QDM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