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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母公司所在地,能了解集团全貌吗?

母公司所在地是分析的起点,却很少能直接给出最终答案。各辖区有各自的规则及适用期间,需要分别核查。

从母公司开始分析

多数集团接触支柱二时都会先问一个问题:母公司所在地是否已经引入相关规则?这是合理的起点。收入纳入规则在母公司层面适用,因此,如果母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适用该规则,母公司可能就集团下层实体的低税利润被征收补足税。

但仅凭这一点并不可靠。母公司所在地尚未引入任何规则的集团,仍可能缴纳补足税;母公司所在地已全面适用规则的集团,也可能发现大部分税款是在别处征收的。

三项规则,分属不同司法管辖区

总体而言,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使低税利润来源地的司法管辖区享有优先征税机会;其次由收入纳入规则在母公司层面就剩余部分适用;低税支付规则则作为兜底,处理仍未征收的部分。三者在具体情形下如何衔接,取决于适用的协调规则。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这些规则分属不同司法管辖区:国内补足税属于利润来源地,收入纳入规则属于母公司所在地,低税支付规则属于集团设有实体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因此,真正有用的问题不是“母公司所在地是否适用支柱二”,而是“集团涉及的各个司法管辖区分别适用哪项规则、适用于哪个会计年度”。

中间母实体也可能影响结论

许多集团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控股公司持有其经营性业务。如果中间母实体位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司法管辖区,该公司可能须就其下层实体适用该规则,而与最终母实体所在地是否适用规则无关。

非全资持股会使情况更为复杂。部分持有的母实体可能须先于其上层母公司适用该规则,而合营企业、少数股权及投资实体适用另有规定。这些都无法从母公司的注册地看出来。

先看集团范围,再看注册地

在适用任何规则之前,必须先界定集团本身:包括最终母实体纳入合并的实体、按视同合并规则本应纳入合并的实体,以及仅因规模、重要性或持有待售而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实体。

其后,实体分类会左右结果:某些投资基金和政府实体等被排除实体、适用专门规则的投资实体、须与主体分开处理的常设机构,以及所得归属于他方的税收透明实体。母公司注册在同一地址的两个集团,税务状况可能大不相同。

先确定适用范围

支柱二通常适用于在前四个会计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的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并须考虑特殊规则。该测试以最终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这也是应当首先确认母实体身份的又一个理由。

收入接近门槛,或近期发生重组、收购、出售业务的集团,不同年度的适用结论可能不同。这项测试需要逐年进行,不能只判断一次。

接下来该怎么做

  • 在进行其他测试之前,先确认最终母实体及合并范围。
  • 列出集团涉及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并核查各地在所审阅期间分别适用哪项规则。
  • 对中间母实体和部分持有的母实体单独核查:它们可能自行承担相关义务。
  • 母公司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则,并不代表没有影响,反而更需要核查其他辖区。

本文是关于规则运作方式的一般性说明。某一司法管辖区实际实施了哪些规则、自哪个期间起适用,请参阅辖区指南及其官方资料来源。

各地税务指南

了解集团现状,制定清晰方案。

请说明集团母公司所在地、业务分布,以及您希望了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