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母公司開始分析
多數集團接觸支柱二時都會先問一個問題:母公司所在地是否已經引入相關規則?這是合理的起點。所得涵蓋規則在母公司層面適用,因此,如果母公司所在租稅管轄區適用該規則,母公司可能就集團下層個體的低稅利潤被徵收補充稅。
但僅憑這一點並不可靠。母公司所在地尚未引入任何規則的集團,仍可能繳納補充稅;母公司所在地已全面適用規則的集團,也可能發現大部分稅款是在別處徵收的。
三項規則,分屬不同租稅管轄區
總體而言,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使低稅利潤來源地的租稅管轄區享有優先徵稅機會;其次由所得涵蓋規則在母公司層面就剩餘部分適用;低稅利潤規則則作為最後一道徵稅機制,處理仍未徵收的部分。三者在具體情形下如何銜接,取決於適用的協調規則。
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這些規則分屬不同租稅管轄區:當地補充稅屬於利潤來源地,所得涵蓋規則屬於母公司所在地,低稅利潤規則屬於集團設有個體的其他租稅管轄區。因此,真正有用的問題不是「母公司所在地是否適用支柱二」,而是「集團涉及的各個租稅管轄區分別適用哪項規則、適用於哪個會計年度」。
中間母公司個體也可能影響結果
許多集團透過一家或多家中間控股公司持有其經營業務。如果中間母公司個體位於適用所得涵蓋規則的租稅管轄區,該公司可能須就其下層個體適用該規則,而與最終母公司個體所在地是否適用規則無關。
非全資持股會使情況更為複雜。部分持有的母公司個體可能須先於其上層母公司適用該規則,而合資企業、少數股權及投資個體適用另有規定。這些都無法從母公司的註冊地看出來。
先看集團範圍,再看註冊地
在適用任何規則之前,必須先界定集團本身:包括最終母公司個體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個體、按視同合併規則本應納入的個體,以及僅因規模、重要性或持有待售而未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個體。
其後,個體分類會左右結果:某些投資基金和政府個體等排除個體、適用專門規則的投資個體、須與主體分開處理的常設機構,以及收入歸屬於他方的稅務透明個體。母公司註冊在同一地址的兩個集團,稅務狀況可能大不相同。
先確認適用範圍
支柱二通常適用於在前四個會計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的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並須考慮特殊規則。該測試以最終母公司個體的合併財務報表為依據,這也是應當首先確認母個體身分的另一個理由。
營收接近門檻,或近期曾重組、收購、出售業務的集團,各年度的適用結果可能不同。這項測試必須逐年進行,不能只判斷一次。
接下來該怎麼做
- 在進行其他測試之前,先確認最終母公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涵蓋範圍。
- 列出集團涉及的每個租稅管轄區,並查核各地在所檢視期間分別適用哪項規則。
- 對中間母公司個體和部分持有的母公司個體單獨查核:它們可能自行承擔相關義務。
- 母公司所在地沒有相關規則,不代表沒有影響,反而更需要確認其他租稅管轄區。
本文是關於規則運作方式的一般性說明。某一租稅管轄區實際實施了哪些規則、自哪個期間起適用,請參閱租稅管轄區指南及其官方資料來源。
各地稅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