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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文版本为英文网站的翻译。如两个版本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母公司位于新加坡的集团

综合考虑新加坡的要求、区域业务及集团控股架构,开展整体评估。

适用期间: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1. 本指南的适用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最终母实体位于新加坡的跨国企业集团,以及为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部位于其他地方、但在新加坡设有实体或区域控股公司的集团,同样受新加坡规则影响,但不在本指南的重点范围之内。

2. 为什么要先确认母公司所在地

新加坡已颁布《2024 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法》,引入实施收入纳入规则的跨国企业补足税,以及拟作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运作的国内补足税。两者均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因此,新加坡母公司可能须就其境外子公司的低税利润在新加坡缴纳补足税,而其新加坡实体则可能须就新加坡境内的低税利润缴纳国内补足税。

新加坡尚未实施低税支付规则。新加坡税务局表示,由于现阶段并未实施 UTPR,集团无需在新加坡适用最终母实体安全港;政府亦表示,UTPR 将留待日后再行考虑。

3. 境外业务需要关注的问题

  • 在计入当地税收优惠后,哪些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
  • 上述辖区中,哪些适用其自身的国内最低补足税(可能优先于新加坡的收入纳入规则)?
  • 新加坡税收优惠是否使任何新加坡实体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
  • 是否有非全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需要单独处理?
  • 其他辖区是否有同样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中间母公司?

4. 按规则和会计期间列示的当地实施信息

规则状态适用期间出处
QDMTT国内补足税已立法并实施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2024 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法》
IIR跨国企业补足税已立法并实施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2024 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法》
UTPR低税支付规则未实施不适用GloBE 规则及国内补足税(DTT)

本表区分当地实施情况与经合组织认可的合格地位。须按具体规则及适用期间核实合格地位和安全港资格。未列入经合组织中央记录,并不表示相关立法尚未制定或不具备合格地位。“尚未核实实施情况”表示所审阅资料的局限。

5. 可能适用、尚待评估的减免安排

  • IRAS 表示,新加坡将按 OECD 已议定的安排延长过渡期国别报告安全港,涵盖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开始、且于 2029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结束的会计年度;对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实施实质税收优惠安全港及并行安全港;并对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实施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各项安排均须符合适用条件。上述均为官方实施声明,须就相关期间确认具体的实施条文。
  •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适用于新加坡国内补足税及其他辖区的国内补足税。
  • 新加坡税收优惠(包括可退还投资抵免)在有效税率计算中的处理。
  • OECD 延期安排本身并不证明各辖区已在国内实施。IRAS 已公布实施安排;瑞士指引确认可直接适用;澳大利亚已通过规则修订落实延期;日本 2026 年税制改革解说也确认延长一年。其他辖区是否已实施,须以其自身规则或官方指引为依据。

6. 申报注意事项

属于适用范围的集团须在《跨国企业(最低税)法》首次适用的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 IRAS 登记。GloBE 信息申报表或相关通知、MTT 及 DTT 申报表一般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月内提交;符合过渡年度条件的,期限为 18 个月。MTT 和 DTT 须在相应申报截止日后一个月内缴纳。是否符合过渡年度条件须另行确认。

集团经营所在的境外辖区可能有各自的登记和申报要求。

7. 需要准备的资料

  • 显示持股比例及各实体所在辖区的法律实体架构图
  • 所审阅各期间之前四个会计年度的合并收入
  • 按辖区列示的国别报告数据
  • 各辖区的财务报表及税费,包括递延税项及税收优惠
  • 按辖区列示的合格工资薪金成本及有形资产
  • 集团实体享有的新加坡税收优惠及抵免明细

8. 官方资料来源

咨询集团税务问题

请说明集团母公司所在地、业务分布,以及您希望了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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