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指南的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香港的集團。對於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其他地區的集團,香港中間母公司個體亦可能因持股架構而承擔相關義務。
支柱二通常適用於在前四個會計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的合併收入達到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並須考慮特殊規則。評估稅務影響前,應確認最終母公司個體、合併財務報表涵蓋範圍及各個體的分類。15%的最低稅率須按照適用的 GloBE 計算規則進行測試,不能僅憑法定公司所得稅稅率判斷。
2. 為什麼要先確認母公司所在地
香港已對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實施 IIR 及 HKMTT。IIR 可就低稅境外個體向相關香港母個體徵收補充稅;HKMTT 則針對相關香港低稅利潤。
香港稅務局確認,香港的 IIR、HKMTT 及 QDMTT 安全港自2025年1月1日起獲得過渡期合格地位。UTPR 的生效日期仍待指定。相關條文已納入法規,並不表示徵稅機制已經生效。
3. 境外營運需注意的問題
- 在香港 IIR 適用之前,哪些境外租稅管轄區會先徵收當地補充稅?
- 部分持有的母公司個體、合資企業或投資個體是否需要單獨處理?
- 租稅優惠、免稅收入及遞延所得稅如何影響各租稅管轄區的 GloBE 有效稅率?
4. 按規則和會計期間列示的當地實施資訊
| 規則 | 狀態 | 適用期間 | 出處 |
|---|---|---|---|
| HKMTT香港最低補充稅(HKMTT) | 已立法並實施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 |
| IIR所得涵蓋規則(IIR) | 已立法並實施 | 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 |
| UTPR低稅利潤規則(UTPR) | 相關條文已立法;延後生效 | 日期待指定 | 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充稅 |
本表區分當地實施情況與經合組織認可的合格地位。須按具體規則及適用期間核實合格地位和安全港資格。未列入經合組織中央紀錄,並不表示相關法規尚未制定或不具備合格地位。「尚未核實實施情況」表示所檢視資料的局限。
5. 可能適用、尚待評估的減免安排
- 香港設有指定安全港。適用後續經合組織修訂前,應確認相關期間的條件,以及哪些經合組織文件已在香港獲得法律效力。獲得過渡期合格地位,本身並不證明其已採納經合組織其後發布的每項簡化措施。
- 使用符合條件的國別報告及財務資料,評估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經合組織延長後的適用範圍涵蓋於2027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始、且不遲於2029年6月30日結束的會計年度。對於2025年開始的會計年度,簡化有效稅率門檻為16%;對於2026年或2027年開始的會計年度,門檻為17%。須確認實施相關規則的租稅管轄區是否已在當地適用有關安排。
- 在符合適用條件的前提下,某租稅管轄區滿足以下三項過渡期國別報告測試中的任何一項,即可能符合安全港條件:收入低於1,000萬歐元且稅前利潤低於100萬歐元;達到適用的簡化有效稅率門檻;或稅前利潤不超過實質性所得排除額。須使用規定的符合規定的資料,並查核「一旦退出,往後不得重新適用」的限制及其例外情況。這些測試與通常採用三年平均數的永久性 GloBE 微量排除規定不同。
- 分別評估 QDMTT 安全港、簡化有效稅率安全港、實質性租稅優惠安全港及相關個體排除規定。各項安排的條件、選擇及適用期間有所不同。經合組織達成協議,本身並不表示相關安排已在當地實施。不能僅因集團在美國經營,便假定可適用並行安全港減免。
- 獲得補充稅減免,並不表示登記、通知、申報或紀錄保存義務自動免除。應保留佐證每項減免申請的證明文件。
6. 申報注意事項
年度通知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補充稅申報書一般須於十五個月內提交,首個過渡年度延長至十八個月。集團可在符合適用條件的情況下,指定一家香港個體代表其他當地個體申報。
符合條件的境外 GIR 交換安排可免除 GIR 資料的當地提交要求,但當地申報書義務仍可能保留。須透過支柱二網站以電子方式申報。繳稅日期一般為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與評稅通知書日期兩者中的較遲日期。
7. 需準備的資料
- 集團持股架構圖,列明最終母公司個體、中間母公司個體、常設機構及持股比例。
- 前四個會計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及收入資料。
- 國別報告及其所依據的財務紀錄。
- 各租稅管轄區的財務資料、當期及遞延所得稅、租稅優惠、抵減及虧損。
- 各租稅管轄區符合條件的薪資成本及有形資產帳面價值。
- 稅務遵循事項清單,列明負責個體、各項選擇、登記情形及申報期限。
- 香港個體的指定安排、網站存取權限及申報責任分工。
- 香港利得稅紀錄與 GloBE 及 HKMTT 計算之間的調節表。
8. 官方資料來源
- GloBE 規則範本——2021年12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GloBE 規則範本綜合評註——202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並行方案——2026年1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全球最低稅中央紀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2025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香港政府
- 全球最低稅和香港最低補充稅香港稅務局
- 支柱二網站——常見問題香港稅務局
以下連結通往官方法規、指引或專題資料,以官方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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