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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文版本為英文網站的翻譯。如兩個版本存在差異,以英文版本為準。

母公司位於美國的集團

評估特定期間的處理方式、相關豁免,以及在境外產生的國內最低稅與申報問題。

適用期間: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

1. 本指南的適用對象

本指南適用於最終母公司個體為美國公司或其他美國個體的跨國企業集團,以及為其提供諮詢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指南重點說明集團境外業務受到的影響。美國國內稅收規則僅在與支柱二相互影響時予以介紹。

2. 為什麼要先確認母公司所在地

美國尚未實施 OECD 的所得涵蓋規則、低稅利潤規則或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而是適用其自身的制度,包括公司替代性最低稅,以及對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徵稅的制度(原稱 GILTI)。

繼 2025 年 6 月七國集團聲明後,OECD 包容性架構於 2026 年 1 月議定並行方案。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獲認可合格並行制度租稅管轄區(包括美國)的符合條件的集團,可選擇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或中央紀錄所列更晚日期起的年度,適用並行安全港;須確認相關國內實施情況。該安排不影響 QDMTT。

該安排並不取消國內最低補充稅。母公司位於美國的集團仍可能須在其子公司經營所在租稅管轄區繳納補充稅,並仍可能負有當地的登記和申報義務。該安排的範圍、條件及生效期間須針對每個集團予以確認。

3. 境外營運需注意的問題

  • 集團經營所在的哪些租稅管轄區適用國內最低補充稅?自哪個會計期間起適用?
  • 在計入當地租稅優惠和抵減後,上述各租稅管轄區的有效稅率是多少?
  • 集團在每個相關期間是否符合「並行制度」豁免的條件?申請豁免須提交哪些資料?
  • 在適用所得涵蓋規則的租稅管轄區是否設有中間控股公司?「並行制度」安排對其有何影響?
  • 是否有非全資子公司或合資企業需要單獨處理?
  • 即使無需繳納補充稅,哪些當地登記、通知或申報仍然適用?

4. 按規則和會計期間列示的當地實施資訊

規則狀態適用期間出處
QDMTT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未立法不適用不適用
IIR所得涵蓋規則未立法不適用不適用
UTPR低稅利潤規則未立法不適用不適用

本表各行描述的是美國聯邦法律,因此尚未立法的規則不存在生效日期。對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美國的集團影響最大的,通常是其經營所在的其他租稅管轄區的規則。並行安排下的減免涉及其他租稅管轄區如何對待最終母公司個體位於美國的集團,並非美國當地的實施措施,也不會產生美國的生效日期。

5. 可能適用、尚待評估的減免安排

  • 符合條件的集團可就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或 OECD 中央紀錄所列更晚日期起的年度,選擇適用並行安全港;仍須確認國內實施情況。該安全港豁免 IIR 和 UTPR,但不豁免 QDMTT。
  • 在集團國別報告資料符合測試條件的租稅管轄區,適用過渡期國別報告安全港。
  • 適用合格國內最低補充稅的租稅管轄區所設的 QDMTT 安全港。
  • 2026 年方案還包括簡化有效稅率安全港和實質性租稅優惠安全港。其適用條件、選擇程序、生效日期及國內實施情況須分別評估。
  • OECD 延期安排本身並不證明各租稅管轄區已在國內實施。IRAS 已公布實施安排;瑞士指引確認可直接適用;澳洲已透過規則修訂落實延期;日本 2026 年稅制改革解說也確認延長一年。其他租稅管轄區是否已實施,須以其自身規則或官方指引為依據。

6. 申報注意事項

「並行制度」豁免本身並不免除申報義務。境外租稅管轄區仍可能要求進行國內最低補充稅登記、提交當地補充稅申報書、作出指定申報個體的通知,或提交 GloBE 資訊申報書。

2026 年 9 月更新的 GIR 已納入並行制度的簡化安排,適用於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須填報的部分取決於所適用的安全港及租稅管轄區要求;QDMTT 相關申報義務仍可能適用。

7. 需準備的資料

  • 顯示持股比例及各個體所在租稅管轄區的法律個體架構圖
  • 所檢視各期間之前四個會計年度的合併收入
  • 按租稅管轄區列示的國別報告資料
  • 各租稅管轄區的財務報表及稅費,包括遞延所得稅
  • 按租稅管轄區列示的合格薪資成本及有形資產
  • 境外各地的登記與申報情形

8. 官方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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